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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尽安全防护义务,交通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
2015-12-29 10:55:06 来源:黄思君
2014年9月3日21时,何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搭乘本案死者汪某某和本案伤者张某,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某施工路段后摔倒。经集美交警认定,何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某某燃气公司(道路施工承包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汪父汪母晚年丧子,悲痛欲绝,特委托本律师全权处理其子交通事故法律事宜。面对着两位白发老人,本律师也决心为其争取最大的权益,让两位老人在丧子之痛中怀有一丝丝的慰藉,以度过晚年。
本案的难点在于:1、此次交通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案发地点为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辩称其已设置光堆,也拉了彩旗,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其不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1条的规定,道路施工致害的责任人系施工人,施工人指承揽他人工程进行施工的主体。因此,本律师决定不仅将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负次要责任的燃气公司列为被告。同时将承包其道路施工的某科建筑公司同时列为被告。
经过大量的庭前准备和法庭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接纳了本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某科公司在施工地未设置围挡设备,光锥及彩旗仅有提醒功能,不具备防护功能。因此,认定某科公司伟尽到有效的安全防护义务。最终认定某科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某承担60%的责任。
汪父汪母终获赔偿八十余万,终是在这场巨大的灾难中获得了一丝丝的安慰,也十分感谢本律师为他们所争取的权益,本案圆满落下帷幕。
判决书详见微信公众号:xmlsh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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